![]()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国籍; 三、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一、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驻外使领馆申请办理公证。中外双边条约中有涉及公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驻外使领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声明书、委托书、婚姻状况、国籍、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以上仅为一般介绍,请有办证需求的申请人登陆相关驻外使领馆网站查询,或径向领事窗口详细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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