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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简介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实行议会内阁制,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天皇为国家元首,但不参与国政。国会是最高权カ机关和唯一立法机关,分众、参两院。内阁为最高行政机关,对国会负责,首相(亦称内阁总理大臣)由国会选举产生,天皇任命。 日本法律的早期现代化主要基于欧洲大陆法系,受英美法系的影响较小。在明治时代初期,欧洲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德国和法国的民法,是日本司法和法律制度的主要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受到美国法律的影响,日本对法律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其宪法(事項別索引指定「憲法」)、刑事诉讼法(事項別索引指定「刑事」)、劳动法(事項別索引指定「労働」)以及公司法(事項別索引指定「民事」)都进行了重大修改。 在日本,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下属各级法院,采用“四级三审制”。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高等法院负责二审,全国共设8所。各都、道、府、县均设地方法院1所(北海道设4所),负责一审。全国各地还设有简易法院和家庭法院,负责民事及不超过罚款刑罚的刑事讼诉。最高法院长官(院长)由内阁提名,天皇任命;14名判事(法官)由内阁任命,需接受国民投票审查。其他各级法院法官由最高法院提名,内阁任命,任期10年,可连任。各级法官非经正式弹劾,不得罢免。
二、宪法日本国宪法(昭和二十一年宪法)(英日对照版,文本日期:1946年11月3日) 现行《日本国宪法》也被称为“战后宪法”或“和平宪法”,于1947年5月3日颁布实施。宪法第九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战争、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此目的,日本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这成为日本战后走和平发展道路的重要保证,也是日本作为和平国家的重要保证。 日本宪法自1947年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改。第96条规定,如果经超过两院2/3的议员赞成并以全民公投的简单多数通过,可以修改宪法。天皇以人民的名义颁布修正案,不能否决修正案。 在日本国内,对宪法试图做任何修改都非常有争议。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很少有人讨论宪法修订。自20世纪90年代起,一些右倾团体积极推动宪法修订,但同时有相当多的组织和个人反对修订,并支持“和平宪法”。 《日本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天皇 >第二章:放弃战争(第9条) >第三章: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国会 >第五章:内阁 >第六章:司法 >第七章:财政 >第八章:地方自治 >第九章:宪法的修改 >第十章:最高法律 >第十一章:附则
三、法律库该数据库由日本法务省提供,但英语译文不属于日本官方版本,如果法律的英语版和日语版冲突,以日语版为准。网站提供日英对照的法律全文,可按关键词(日语)检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该数据库是由日本总务省提供的日语版日本法律数据库,提供按日语的法令标题关键字(法令名の用語索引)、法令标题第一个字的五十音读音(五十音索引)、法令所属的事项类别(事項別分類索引)、法令的编号(法令番号検索)进行检索,或者进行关键字全文检索(法令用語検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3、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进出口交易法》(輸出入取引法) 《贸易保险法》(貿易保険法) 《商法》(商法) 《公司法》(会社法) 《专利法》(特許法) 、《实用新型法》(実用新案法)、《外观设计法》(意匠法)、《商标法》(商標法)和《著作权法》(著作権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競争防止法)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日本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四、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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