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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简介泰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国家立法议会负责制定法律,行使国会和上、下两院职权。根据临时宪法规定,立法议会议员最多不超过220名。 泰国属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作为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司法系统由宪法法院、司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构成: 宪法法院主要职能是对议员或总理质疑违宪、对已经国会审议的法案及政治家涉嫌隐瞒资产等案件进行终审裁定,以简单多数裁决。宪法法院由1名院长及14名法官组成,院长和法官由上议长提名呈国王批准,任期9年。 行政法院主要审理涉及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及地方政府间或公务员与私企间的诉讼纠纷。行政法院分为最高行政法院和初级行政法院两级,并设有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和9名专家组成的行政司法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任命须经行政司法委员会及上议院同意,由总理提名呈国王批准。 军事法院主要审理军事犯罪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司法法院主要审理不属于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分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3级,并设有专门的从政人员刑事厅。另设有司法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和12名分别来自3级法院的法官代表组成,负责各级法官任免、晋升、加薪和惩戒等事项。司法法院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二、宪法泰国宪法(英语译本) 自1932年泰国颁布首部《宪法》确立君主立宪制以来,泰国已经有20部《宪法》。尽管这些《宪法》都要求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但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分立差别很大。 泰国1997年《宪法》通常被称为“人民宪法”,被认为是参与其起草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以及其条款的民主性质的一个里程碑。它规定了两院立法机构,两院均选举产生,第一次明确承认了人权,并制定了加强民选政府稳定的措施。 最近一次的宪法修正案由全民公投通过,于2017年4月6日生效。 《泰国宪法》目录: >第一章:一般条款 >第二章:国王 >第三章:泰国人民的权利和自由 >第四章:泰国人民的义务 >第五章:国家责任 >第六章:国家政策的指导性原则 >第七章:国家议会 >第八章:部长会议 >第九章:利益冲突及回避 >第十章:法院 >第十一章:宪法法院 >第十二章:独立机构 >第十三章:国家检察机关 >第十四章:地方政府 >第十五章:宪法的修订 >第十六章:国家改革 >过渡性条款
三、法律库该网站由泰国国务院办公室运营,提供泰国宪法及部分泰国制定法的英文版。但英文版不具备官方效力,若与泰语版冲突,以泰语为准。该数据库只能按字母检索,且有些法律文本为PDF版,不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投资促进法》(Investment Promotion Act) 《货物进出口法》(Export and Import of Goods Act) 《国外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法》(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of Foreign Products Act)和《根据〈国外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发布的第三号部长条例》(Ministerial Regulation No. 3, Issued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e 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of Foreign Products Act) 《商业竞争法》(Trade Competition Act) 《商业秘密法》(Trade Secrets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泰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四、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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