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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简介1990年7月27日,白俄罗斯最高苏维埃通过国家主权宣言。1991年9月19日改名为白俄罗斯共和国,简称白俄罗斯。1996年白俄罗斯修改宪法,将议会改称为白俄罗斯全国议会,两院制,为白俄罗斯最高立法机关。 白俄罗斯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该国法律体系目前由以下部门组成: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劳动法;家庭法;土地法;金融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处罚执行法等。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成文立法是其法律的基本来源。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所有法律分为两大类:法律和辅助立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基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指议会制定的法律;总统的法令和告示,依照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政府的决定以及各部委的立法、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议会、地方执行委员会的立法是辅助立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白俄罗斯由全国议会、总统、部长理事会(内阁政府)、各部委、各州委员会,地方议会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地方执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法律机构则包括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内部事务机关和公共法律保护组织(白俄罗斯消费者协会,白俄罗斯律师联盟)等。 白俄罗斯司法权属于法院,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法院根据地域和专业的原则建立,由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构成。宪法法院主要负责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一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以及军事案件,分为最高法院、最高经济法院、区域(明斯克市)法院、经济法院和区(市)法院,其中最高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行主要职责是监督各部和隶属内阁的其他机关、地方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企业、组织和机关团体、官员和公民执行法律、法令和命令的情况。白俄罗斯检察院按行政区划来设置,在级别上分为总检察院、州级检察院和区(市)级检察院,其中总检察院为最高级别。此外,白俄罗斯还设有专门的军事检察、交通运输检察院和环境检察院,其级别相当于州级检察院或区级检察院。
二、宪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英文译本,文本日期:2004年10月17日) 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于1994年通过。1996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1996年11月24日全民公决通过总统提出的宪法修正案,11月27日生效。2004年10月17日全民公决决定取消宪法第81条关于总统任期连续不得超过两届的限制。宪法规定:实行总统制和三权分立;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力量总司令,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总统有权确定全民公决、解散议会、确定各级议会选举、任命政府总理(须经议会下院批准)、任免所有副总理以下政府成员、任免所有司法机构、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领导人、决定政府辞职等;在总统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总理暂行总统职权。 白俄罗斯宪法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制度的原则 >第二部分:个人、社会和国家 >第三部分:选举制度、公投 >第四部分:总统、议会、政府、法院 >第五部分:地方政府和自治 >第六部分:检察官办公室、国家监督委员会 >第七部分: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金融和信贷制度 >第八部分:宪法的适用 >第九部分:最后条款和过渡条款
三、法律库该数据库由白俄罗斯国家法律信息中心运营,提供部分白俄罗斯立法的英文版,主要包括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投资政策和商业外贸法案。该数据库中的法案英文版由白俄罗斯工商会、白俄罗斯共和国外交部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法律信息中心翻译成英文,但不保证其为官方译文。法案可直接按类别检索,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2、与经贸相关重要法规 《白俄罗斯民法》(CIVIL CODE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白俄罗斯外贸国家管理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State Regulation of Foreign Trade Activities) 《白俄罗斯外贸经营管理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Order of Performing and Control over Foreign Trade Operations) 《白俄罗斯公司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economic companies) 《白俄罗斯投资法》(Law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On Investments)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白俄罗斯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四、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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