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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体系简介加拿大保持了两种法律体系并存的局面。魁北克省的民法以拿破仑法典为基础,是典型的大陆法系;此外的9个省和3个地区,均沿用英国的普通法体系,其主要法律渊源为判例法和制定法。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普通法系则强调遵循先例。加拿大的法律体系是以普通法为特征的。 加拿大的法律包括公法和私法两部分内容。其中,公法主要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私法则以民法、商法为主。 加拿大的宪法来源于许多成文和不成文的规定,包括《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宪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重申了加拿大的双重法律体系,还包括原住民权利和条约权利。 加拿大法院也分为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两大体系,享有独立的司法权,沿用判例法审理案件(除魁北克外)。现行联邦法院分为联邦(审判)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级。加拿大的省法院体系也分为三级,即省法院、省高等(审判)法院(或女王座法院)、省高等(上诉)法院。
二、宪法加拿大的宪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联邦、省或领地政府通过的任何与宪法不一致的法律均属无效。加拿大的宪法性文件主要有《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1867年宪法法案》和《1982年宪法法案》。《1982年宪法法案》规定,加拿大宪法包括该法案及该法案所指的30项法案、决议和命令(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1867年宪法法案》),以及任何这些法案的修正案。 然而,加拿大联邦最高法院认为这份清单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并在针对1998年魁北克省分裂的《对魁北克脱离联邦咨询意见的回复》(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中确定了四项“支持原则和规则”。这些原则和规则被列为宪法的不成文要素,即联邦制、民主、宪政与法治,以及尊重少数群体。 上述文件目录为: 《1867年宪法法案》(英语,文本日期:1867年3月29日) >1.序言 >2.联邦 >3.行政权 >4.立法权 >5.各省宪法 >6.立法权的分配 >7.司法 >8.收入、债务、资产、税收 >9.杂项规定 >10.已废止 >11.接纳其他殖民地 >附件:一、二、三、四、五、六 《1982年宪法法案》(英语,文本日期:1982年4月17日) >1.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 >2.加拿大原住民的权利 >3.平等化和地区差异 >4.已废止 >5.修正加拿大宪法的程序 >6.对1867年宪法法案的修正 >7.一般条款 >1982年宪法法案附件
三、法律库由加拿大司法部网站提供,可进行联邦法律法规的检索、查阅,并可利用谷歌网页翻译工具转换为中文阅读。 软件公司Lexum与联邦最高法院合作运营的网站,提供自1907年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裁决。 3、各省立法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 4、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进出口许可证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出口法》(Export Act)和《出口发展法》(Export Development Act) 《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和《特别进口措施条例》(Special Import Measures Regulations) 《进口货物标识法》(Marking of Imported Goods Regulations) 《海关法》(Customs Act)和《关税法》(Customs Tariff Act) 《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法》(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加拿大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四、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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