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注册美国公司
一、法律体系简介美国是联邦制的普通法系国家。美国现行法律体系由判例法和成文法共同构成,形成5种法律渊源:宪法、制定法、条约、行政法律法规和普通法。 就普通法而言,虽在法律实体及程序方面均有诸多变动,但无论从美国联邦或州的法律层面来看,美国现行法律体系很大程度上均继承了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虽然如英国普通法上允许的普遍搜查令、褫夺公权法案等由美国联邦宪法特别予以排除适用,但除路易斯安那州以外,美国其他所有州均制定了“接受法”以总括地承认英国除仅适用英国本土或与美国法律相悖的英国普通法,即在司法上,美国州法院在案件审判中强制适用英国普通法;另外,一些美国独立战争时期即存在的英国法律由美国各州重新立法纳入州法律体系内。 美国的《联邦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且美国存在直接适用《宪法》的审查制度。《宪法》规定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参议院批准的条约、行政机构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联邦司法机构作出的判例法组成了美国联邦法律体系。美国国会是美国联邦法律的立法机关。联邦法律及国际条约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其法律效力高于美国州法及附属领地法。每届国会通过的新法均会在此届国会卸任之年汇编入美国成文法律大全,继而进入《美国法典》这一每6年刊印一版的对美国一般制定法进行汇编和法典化的官方出版物,《美国法典》每年皆出版该年份法律文本册作为其附件。 美国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诸多联邦法律的明确立法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并由联邦法律登记处出版进行发布并编入每年更新的《并编入每年更新的《联邦法规汇编》。各联邦行政机构除制定行政法规外,亦颁布了大量的规则、手册、政策陈述、函、决定等,但此类规范性文件仅作为发布机构对法律法规的机构性解释,在案件审判中仅具有说服力而非强制适用性。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司法机关,并是对法律进行违宪性审查的机构。美国联邦法院系统拥有《宪法》第三条规定的司法审判权,但其所作判决并不必然具有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效力,但联邦最高法院自身所作的关于《宪法》及法律的适用和解释的判决除外,所有州法院必须遵守。直至2007年美国联邦法庭规则通过之前,美国联邦上诉判决中只有约大致十五分之一进行公布并成为有法律强制力的判例,即美国没有联邦普通法,联邦法院系统没有州法院所拥有的充分普通法造法权。根据Erie规则,除《宪法》中明确规定的在航海法等领域美国联邦法律沿用英国普通法之外,联邦法院具法律强制力的判例必须与相应的宪法或法律条款相链接。联邦法院在审理其由于多样性管辖权而受理的州法下的诉讼请求时,必须适用其属地的州法。美国州法院并不受联邦法院适用其州法所作判决的强制约束。 美国50个州均具有完全主权,拥有各自的州宪法、政府及法院,分别制定州法律、法规、根据州立法授权制定地方条例并进行适用、解释与司法审查,而联邦政府则仅拥有宪法明确列举规定的权力权限。 美国公民日常适用的法律大多为各州州法,比如州合同法、侵权法、财产法、刑法、家庭法。20世纪以前,美国联邦法律主要集中在由《宪法》明确授权的军事、货币、外交事务及国际条约、关税、知识产权(尤其专利与版权)等领域立法。但20世纪以来,随着对《宪法》商业与费用条款的广义解释,联邦法律立法范围扩展至航空、远程通信、铁路、医院、反垄断及商标等领域。在如航空与铁路等领域,联邦法律效力完全排斥各州州法的适用;在如家庭法等领域,州法占主要比例,联邦制定法仅存有关跨州及国际婚姻等法律规定;在如保险法等法律领域,美国国会颁布了关于只要存在该法律领域的州立法,则联邦不予立法的法律规定;在如商标、劳动等法律领域,在联邦及州层面上并存有大量现行有效法律。
二、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英语,文本日期:1787年9月17日) 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作为独立、统一国家的成文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建立联邦制的国家,各州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包括立法权;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门鼎立,并相互制约。两个世纪以来,美国共制定了27条宪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国会通过的包括保证信仰、言论、出版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利在内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后通称“民权法案”(或“权利法案”);1865年和1870年通过的关于废除奴隶制度和承认黑人公民权利的第13条和15条修正案;1951年通过的规定总统如不能行使职权由副总统升任总统的第25条修正案。
三、联邦法1、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 美国任何一部联邦法律的产生程序是:首先由美国国会议员提出法案,当这个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后,将被提交给美国总统给予批准,一旦该法案被总统批准(有可能被否决)就成为法律。联邦法律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其法律效力高于美国州法及附属领地法。当一部法律通过后,国会众议院就把法律的内容公布在《美国法典》上。 法典根据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目前(更新至2018年1月23日)划分为54个主题或编,依次为: 1.总则; 2.国会; 3.总统; 5.政府组织与雇员; 6.国内安全; 7.农业; 8.外国人与国籍; 9.仲裁; 10.武装力量; 11.破产; 12.银行与银行业; 13.人口普查; 14.海岸警卫队; 15.商业与贸易; 16.资源保护; 17.版权; 18.犯罪与刑事诉讼; 19.关税; 20.教育; 21.食品与药品; 22.对外关系与外交; 23.公路; 24.医院与收容所; 25.印第安人; 26.国内税收法典; 27.麻醉性酒精; 28.司法和司法程序; 29.劳工; 30.矿藏和采矿; 31.货币与财政; 32.国民警卫队; 33.航运与通航水域; 34.犯罪控制与执法; 35.专利; 36.爱国主义及民族的风俗、仪式与组织; 37.军职部门的薪金与津贴; 38.退伍军人的福利; 39.邮政; 40.公共建筑、财产与工程; 41.公共合同; 42.公众健康与福利; 43.公共土地; 44.公共印刷品与文献; 45.铁路; 46.航运; 47.电信; 48.领地与岛屿属地; 49.运输; 50.战争与国防; 51.国家与商业空间计划; 52.投票与选举; 53.[保留]; 54.国家公园服务及相关项目。 法典54个主题按编(Title)、章(Chapter)、分卷(Subtitle)、部分(Part)、节(Section/§,或按中国法律习惯称“条”)、款(按美国习惯用小写字母标示)、项(句)排列,法典最大的组成单位是编,每一个主题对应一编。每编、章、分卷、部分、节(条)等都用简短的文字作题注。 2、联邦法规汇编(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联邦法规汇编》为美国政府参照《美国法典》的模式对联邦法规进行的编撰,也按照法律规范所涉及的领域和调整对象,分为50个主题。其内容是按照联邦机构管理的内容作为分类标准的。 《联邦法规汇编》与《美国法典》一样,每个主题之下也分编、章、部分、节(条),每编根据发布的部门分为不同的章,每章再根据法规的特定内容分为不同的条目。 3、与经贸相关重要联邦法规 >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4章——1930年关税法(第1301至1683条) 其中,第1337条,即337条款。 >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12章——1974年贸易法(第2101至2497条) 更多内容,可参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国别(地区)指南》美国部分(更新至2017年版)。
四、州法美国国会图书馆的在线法律图书馆,提供美国各州及其属地的法律制度指南。按其英文首字母顺序,非别为: >佛罗里达 >夏威夷 >缅因,马里兰,马萨诸塞,密歇根,明尼苏达,密西西比,密苏里,蒙大拿 >内布拉斯加,内华达,新罕布什尔,新泽西,新墨西哥,纽约州,北卡罗来纳,北达科他,美属北马里亚纳群岛 >罗德岛 >犹他
五、国际组织加入情况
六、条约成员资格在美国生效的所有条约(更新至2017年1月1日),可参见美国政府网站:www.state.gov。其中,与贸易及投资相关的条约主要包括: 1、多边条约(以美国签订时间顺序排列)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UN) >货物凭A.T.A.报关单证册暂时进口的海关公约(WCO) >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WBG) >内陆国家过境贸易公约(UN) >国际易腐食品运输及其所用特别设备协定(易腐食品运输协定)(UN) >集装箱关务公约(UN) >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东京公约)(WCO)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UN) >关于国际公路货运通行证制度下国际货运海关公约(国际公路货运公约)(UN) >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WTO)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WCO) >1986年-1994年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乌拉圭回合谈判相关协定(WTO) » 农业协议 » 纺织品与服装协定 » 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海关估价协定) » 装运前检验协议 » 政府采购协定 » 原产地规则协议 »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 保障措施协议 » 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 国际牛肉协议 >1995年谷物贸易公约(UN)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四议定书(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WTO) >粮食援助公约(2012年4月25日,伦敦) (UN) 2、区域经济一体化条约 >加拿大政府,墨西哥合众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但修订文本仍在谈判中。 >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签约其他国家包括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 >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仍在谈判中。 >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美国已宣布退出。 3、双边条约
下一篇阿尔及利亚-海外公司注册
|
|